台灣新聞通訊社-無期徒刑假釋犯單戀遭拒又殺人 二審再判無期

無期徒刑假釋犯單戀遭拒又殺人 二審再判無期(示意圖,達志影像)

71歲的男子陳明福先前因為準強盜致人於死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假釋出監期間,民國112年不滿愛戀的閻姓女子交男友,他尾隨並朝女方猛刺多刀,閻女送醫急救2天後不治,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男所為尚不該當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的例示判斷標準,因認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決並無科刑違誤,亦無明顯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情,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均無理由,仍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陳不滿其前公司同事某女結交男友,心有不甘,竟基於殺人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日6時30分許,騎乘機車至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518號前等候,待某女行經該處,立刻尾隨某女,並拿取風衣內預藏之刀具(刀鋒約23公分)朝某女的左胸、左大腿、右腹及右腰等處猛刺多下,隨即逃離現場。嗣路人報案將某女送醫急救,隔二天仍不治死亡。

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將陳明福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陳明福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並參酌卷附科刑證據之量刑,已詳述科刑依據及理由,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原判決所處之刑應予維持。

高院指出,原審檢察官於量刑辯論時具體求處無期徒刑;原審於量刑時,依卷內事證認定被告於案發時並未受到來自被害人之刺激,二人間亦無仇怨,且量刑鑑定報告表示被告幾乎沒有利於社會復歸之正向因子,阻礙其社會復歸之因子眾多,暨考量其於前案準強盜致人於死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假釋出監期間又再犯本件殺人等犯行,而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已說明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各款情狀,駁回上訴。

2026/06/18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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