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萬元換不來自由身?夫妻離婚登記遭撤銷「真相」曝光,法官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離婚登記完成後竟然還是夫妻!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在辦妥離婚手續近兩年後,再度對簿公堂。妻子主張當初辦理協議離婚時,離婚證人根本沒有確認雙方是否具有真正離婚意願,離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判決指出,女子小嵐與男子阿承(均化名)於2019年結婚,雙方於2024年簽署離婚協議書,並一同前往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不過,小嵐事後主張,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雖有簽名,但實際上並未同時接觸、確認雙方是否真有離婚意願。
小嵐表示,當時阿承曾向她表示,雙方未來仍有修復感情與重建婚姻的可能,因此,她認為離婚只是暫時性的安排,而非真正要結束婚姻。加上兩名證人均未依法確認雙方離婚真意,導致離婚程序欠缺法定要件,因此,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對此,阿承則辯稱,當初離婚是雙方自願決定,且離婚至今已近兩年,雙方關係惡劣。他還指控小嵐離婚後持續騷擾,甚至曾因此聲請保護令。此外,雙方曾簽下相關承諾文件,小嵐也已領取60萬元款項,因此,認為離婚效力應受法律保障,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法院審理時發現,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分別由夫妻各自尋找。其中一名證人僅與小嵐接觸,另一名證人則只與阿承接觸,雙方均未同時向夫妻二人確認是否確實具有離婚意思表示。
法官指出,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除了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外,還必須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見證。而所謂證人,並非只是形式上的簽名者,而必須是親自見聞或親自確認雙方具有離婚真意的人。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當事人遭受脅迫、欺騙或在意思不自由的情況下草率離婚。
法院引用最高法院歷年判決見解指出,即便證人不必全程參與離婚過程,但至少必須親自確認夫妻雙方均有離婚意思,才能符合民法規定。法官認為,本案兩名證人僅單方面聽聞其中一方陳述,從未向另一方確認離婚意願,也未親自見聞雙方共同表達離婚真意,因此,不符合民法所要求的證人資格。
法院認定,既然阿承與小嵐的離婚程序,並未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依民法規定,自始不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決,雙方在2024年辦理的協議離婚無效,確認小嵐與阿承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2026/06/18 10:1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800133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