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下午6時許,持長棍及水果刀進入彰化縣鹿港鎮1間超商,在店內看見吳姓男子後,2人短暫交談即離開超商,許男將刀棍放在門口機車旁,隨後由吳姓男子騎車載他離去。
2人於晚間7時許共乘機車返回超商,許姓男子取走刀棍便走入店內櫃檯後方,店員見狀要求離開櫃檯,許男則說「有跟老闆講好」。由於店員見許男身形高大、手持武器,不敢抗拒,只好任其拿6包香菸,隨後許男趁收銀機打開時,拿走新台幣9萬6100元現金,之後搭乘吳姓男子機車離開。
吳姓男子先載許姓男子回家,並分得1000元贓款與2包香菸;他返回自家後,將500元交給不知情的父親買便當。
警方循線追查,在2人離開超商後,20分鐘內即在許姓男子住處將其逮捕,隨後吳姓男子也在住家遭查獲,員警將扣得的贓款及贓物發還超商。
彰化地院表示,被告2人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外,也讓所有在場人恐懼不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考量許姓男子為累犯、罹患精神疾病,依共同犯攜帶凶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於刑期執行完畢後施以監護2年,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吳姓男子則處7年刑期。可上訴。
2026/06/17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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