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出黃大煒遺產案須區分適用法律,若以台灣法律而言,未登記伴侶除可主張遺產酌給外,民國97年前若符合「儀式婚」要件者仍享有配偶繼承權。記者王聰賢/攝影
討論黃大煒的遺產繼承必須先確認一件事情,就是他的遺產繼承適用的不是台灣的法律,跟台灣法律比較相關的,應該是他的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在台灣是由誰繼承與行使。
所以,討論黃大煒遺產如何繼承的時候應該要分清楚是在解釋他的個案的法律適用(的確有律師引用夏威夷州繼承法來解釋),還是只是用他的案例事實來說明類似情境適用台灣法律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不然可能會有混淆誤用的情形。
我不懂夏威夷法,所以我只能借用他的案例事實來說明若是台灣人適用台灣法律會是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在台灣,類似黃大煒與Vicky這種在一起30幾年的伴侶,會因為沒有登記,就一定不能繼承到任何財產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除了已經有其他律師提到過的「酌給遺產請求權」外,還有一種情形,即使沒有結婚登記,也可能可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繼承權,那就是適用舊法「儀式婚」的情形。
我國是從民國97年才開始採用登記婚制度,在此之前的婚姻只要符合儀式婚的要件,婚姻仍舊是有效的,不會因為我國改採登記婚制度就因此無效。
也就是說,如果之前已經公開宴客完成結婚儀式並有二人以上證人,已經符合儀式婚的法定要件的話,可能就會有夫妻之實與名,能享有配偶的繼承權,不會因為沒有結婚登記就不能繼承遺產喔。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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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1:16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9571499?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