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陳姓和平區清潔隊代理隊長,開公務車跑私人行程,侵占價值4925元汽油遭判刑。(林冠丞攝)
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民國109年6月3日至112年9月27日,擔任和平區清潔隊代理隊長,只是他明知自己是公務員,卻3度使用公務車用於私人行程,拿隊上中油油卡加了4925元汽油,涉及貪汙重罪,台中地院依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處1年3月,緩刑3年,可上訴。而和平區公所也回應,已完成行政懲處,後續將依判決確定結果追究相關責任,以維護公務紀律。
據判決書指出,陳男於109年6月3日起至112年9月27日,任職和平區清潔隊代理隊長,負責綜理清潔隊所有業務,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只是他明知自己身分,仍分別於112年5月8日、112年5月16日、112年6月8日,在沒有出差核准申請與核准派車單的情況下,前往新竹、桃園、台中東勢處理私人行程,並拿隊上油卡加了4925元汽油。
全案由台中市政府政風處函送,台中地檢署偵查後,認定陳男親持車隊卡刷卡簽帳加油,以此方式將管領中的油料供己私用,偵查終結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罪起訴,事後陳男改任和平區公所土地管理課課員。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男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不過法官審理證據後,認為陳男雖然侵占油料,不過中油車隊卡具認卡不認人性質,陳男並無施用任何詐術,當庭諭知可能是涉犯本刑10年以上的侵占公有財物罪。
不過法官考量陳男已繳回不法所得,且每筆犯案在5萬元以下,加上不是長期霸占公有物、涉及高額犯罪,情堪憫恕減刑,依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處1年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而和平區公所回應,案件起訴時即已召開考績委員會,並依相關規定完成行政懲處,一審雖已作成判決,但尚未確定,後續將依判決確定結果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續人事及行政責任追究事宜,並持續強化公務車輛管理及內部控管機制,以維護公務紀律。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2026/06/12 17:3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200363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