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保時捷GTS代步3度超速遭吊照,要賠車商353萬 。(中時資料庫)
陳姓男子在民國113年底,以每月29萬,向租賃車商租了1輛市價600餘萬的保時捷TATCAN GTS代步,未料陳男在交車後,短短一個月,就在國道上狂飆,嚴重超速遭到拍照舉發三次,事後遭吊扣牌照1年。車商認為該輛車一年內無法租借,造成嚴重損失,依據每月租金,對陳男求償353萬400元;法院審理時陳男避不出庭,法官視同他自認事實,判全額給付,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車商向法院提告,陳男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向他租借一輛PORSCHE TATCAN GTS代步車,並簽訂代步車輛借用契約書,未料陳男在使用一個多月內,分別在113年12月1日、25日、114年1月15日,三次嚴重在國道超速。
事後在114年2月5日遭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吊扣牌照一年。造成這輛車無法再出借,車商因此怒告陳男,依每月新臺幣29萬4,200元之租金,要賠償353萬400元。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經多次通知都未到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何聲明及陳述。
法官審理後認定,因陳男不到庭且未提書狀答辯,視同自認事實,同時根據車商提出的多項契約、警方舉發及裁決所吊扣執行單等,認定車商主張為真實,並認定車商求償353萬400元有理,判陳男應全額給付。
2026/06/11 09: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100131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