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高三生墜露台!屋主不滿豪宅變凶宅 向父母求償法院判「免賠」

高雄市一處大樓發生高三學生輕生墜落3樓露台憾事,3樓屋主控訴房屋變凶宅貶值,向死者父母連帶求償650萬餘元,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結,認定死者已滿18歲成年,父母免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某美術館豪宅大樓於民國113年聖誕夜發生墜樓憾事,居住25樓的高三學生墜落至3樓露台身亡,導致3樓房屋交易價值慘跌,屋主向死者父母連帶求償逾650萬。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定,死者在案發時已滿18歲屬成年人,父母不具法定代理人責任,且屋主無法證明父母管教不當造成悲劇,依法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姓屋主於民國112年初購入豪宅,民國113年聖誕夜當晚,25樓住戶洪姓高三生因故墜落至3樓露台當場身亡。屋主主張,事故導致房屋變凶宅,市場價值高達3175萬豪宅,減損可能高達3成,要求死者父母賠償價值減損、辦理法事支出以及精神慰撫金共650萬8000元。

死者父母則表示,痛失愛子身心遭受嚴重打擊,且兒子案發時已滿18歲成年,不適用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連帶賠償規定。高雄地院民事庭審理認為,依我國法律規定,死者案發時已屬成年人,父母在法律上並非其法定代理人,自無連帶責任。此外,屋主主張父母「管教失當」並無確切證據,且死者既已成年,父母在法律上已無管教權限。

法官審酌,最終因屋主無法舉證被告父母有何過失侵權行為,且成年人應自負其責,裁定駁回屋主的所有請求及假執行聲請,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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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6 11:1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600146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