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出爐,5日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圖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圖右)舉行記者會說明(林偉信 攝)
民國87年當時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絞死焚屍,檢警直到109年才破案逮捕真凶,被訴殺人的陳諭詩遭判刑14年半定讞後,她在獄中未委任律師、自己用筆書寫21頁具有高度法律專業的釋憲聲請書,主張因劉邦友血案才修的追訴權時效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本案是因43歲潘子鑑、44歲陳諭詩,及42歲吳男、39歲的陳女曾合資在桃園經營檳榔攤,1998年潘等4人因細故共同毆打並拘禁當時只有17歲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斃她,殘忍將屍體焚燒棄置;案發22年後,檢警才因祕密檢舉破案。
但這起案件出現重大法律爭議,就是陳諭詩等人殺害少女,有無超過舊法的20年追訴時效,不用受刑罰究責。為此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開辯論庭後裁定,就算犯人不明,檢察官調查所進行的偵查程序,仍是對犯嫌行使追訴權,殺人凶手仍須受追訴。
不過,大法庭成員、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庭長郭毓洲提出不同意見書,他認為本案追訴時效已完成,但最高法院承審庭以大法庭裁定結果、駁回陳女等人上訴,將情侶檔潘子鑑、陳諭詩依殺人罪各判14年6月確定。
陳女入獄服刑後,引用郭毓洲的不同意見書,主張追訴時效的規定牴觸憲法的平等權、人身自由權及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026/06/0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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