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尪偷情生女!正宮怒告小三獲賠50萬 腥夫「這原因」免賠

阿國卻在婚姻期間與女子小惠(化名)發生婚外情,還生下一名女兒。(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人妻小玉(化名)與丈夫阿國(化名)結識於教會,兩人相戀後結婚,小玉更為愛放棄事業、全心投入家庭,甚至陪伴丈夫赴美、英進修。不料,阿國卻在婚姻期間與女子小惠(化名)發生婚外情,還生下一名女兒。小玉得知真相後精神幾近崩潰,連女兒也因家庭破碎出現嚴重焦慮、失眠、體重僅剩30多公斤。小玉憤而向丈夫及小惠連帶求償10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國與小惠的通姦生子行為,已嚴重破壞小玉的婚姻幸福,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原本合理的賠償金額應為100萬元,應由二人連帶賠償。

然而,判決出現重大轉折。法院發現,阿國早在數年前向妻子提出離婚時,就曾坦承外遇生子,小玉也在當時的家事案件書狀中記載「丈夫與她人生有一女」。法官認定,小玉最晚在2019年至2020年間,就已明知丈夫外遇的事實。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2年。小玉直到2025年才對阿國提告,早已超過法定時效。因此,阿國成功以「時效消滅」為由,免除賠償責任。

至於小三小惠,情況則完全不同。法院調查發現,小玉雖然早知丈夫外遇,但長期以來只知道有「小三這個人」,卻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與身分。直到2024年4月30日,小玉向法院聲請閱卷、看到戶籍謄本後,才首次確認外遇對象就是小惠。

由於小惠的2年時效,是從小玉「明知賠償義務人是誰」起算,因此在2025年提告並未過期。法官進一步指出,原本小惠與阿國應平均分擔100萬元的賠償(各50萬元),但因阿國的部分已時效消滅,小惠仍須負擔自己應分攤的50萬元。

橋頭地院最後判決:小惠應給付小玉新台幣50萬元,可假執行;阿國則一毛都不用賠。全案可上訴。

2026/06/02 05:3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2000021-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