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計程車司機因路口起步後突然煞車遭重罰2.4萬元並吊扣牌照,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無法證明其具有惡意逼車意圖,判決撤銷原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市一名許姓計程車司機去年行經豐原區路口時,因起步後出現驟然煞車情形,遭民眾檢舉涉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遭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2萬4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及要求參加道安講習。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是遭後車猛按喇叭驚嚇,誤以為發生碰撞才緊急煞車,並非惡意逼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裁罰機關舉證不足,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該事件發生於去年9月3日晚間,許男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豐原大道與豐勢路口起步時,車輛突然出現頓挫並煞停,遭後方車輛檢舉。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認定其違規並予以重罰。
許男在庭審中喊冤表示,當時因綠燈起步稍慢,突然聽到後方車輛猛按喇叭,誤以為發生擦撞或危險情況,才反射性踩下煞車,並無刻意阻擋後車或惡意駕駛行為。
法院審理期間會同勘驗檢舉影像,確認畫面顯示許男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驟然煞車」的客觀情形。不過合議庭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的立法目的,在於處罰以危險駕駛方式故意阻擋後車通行的行為,重點在於駕駛是否具備「故意」與「惡意」。
法官進一步說明,本案檢舉影像因未錄製聲音,無法確認當時是否確有喇叭聲或外在突發狀況,因此無法排除許男所稱因受驚嚇而緊急煞車的可能性。且檢舉人原始檢舉內容與裁決處最終適用的違規法條亦不一致。
法院強調,行政機關對人民裁罰,須就違規事實及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且證明程度應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若事實仍有疑義,依行政法原則,應作有利於人民之認定。
由於被告未能證明許男具有故意阻擋或惡意逼車之主觀要件,難以成立危險駕駛違規,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法院並附帶指出,若該駕駛行為另涉及其他交通違規情形,主管機關仍可依相關法規另行處理。
2026/05/31 14:2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3100175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