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養親屬仍可依自身意願選擇自行申報所得稅。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不少民眾報稅時會將年邁父母列為扶養親屬,希望適用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減輕稅負。不過,即使子女實際照顧父母,若父母已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子女原則上就不能再重複列報扶養,否則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可能遭剔除補稅。
一起訴願案例中,一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202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父親,並申請父親的免稅額9.2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7萬元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不過,國稅局事後查核發現,其父親已與配偶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此否准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並補徵稅款2萬250元。
該名納稅人不服,主張先前國稅局已核准列報父親為扶養親屬,且相關案件曾進入復查程序,如今再剔除免稅額及扣除額,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不過,財政部駁回其主張,認為我國綜所稅採家戶申報制度,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原則上由納稅人合併申報。但受扶養親屬仍可依自身意願選擇自行申報所得稅,一旦選擇自行申報,就應優先適用自己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換句話說,若父母已經自行辦理綜所稅申報,即使子女實際上有照顧或扶養事實,也不能再重複列報扶養,否則將形成同一人被重複適用免稅額及扣除額的情況。
財政部指出,該案中父親是在2023年5月1日自行辦理2022年度綜所稅申報,而兒子則於同年5月7日申報時將父親列為扶養親屬。國稅局認為,父親既已自行申報,代表其選擇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報稅,兒子再列報扶養並不符合規定。
財政部也說,國稅局先前核准列報扶養,主要是因兩案分屬不同批次核定作業,當時尚未掌握父親已自行申報的資訊。後續查核發現後,仍可在法定核課期間內依法補徵稅款,並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財政部提醒,每年報稅季經常出現父母自行申報、子女又重複列報扶養的情況。民眾若打算列報父母為扶養親屬,應事先確認父母是否已自行辦理綜所稅申報,並取得當事人同意,以免事後遭剔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影響退稅或增加補稅負擔。
2026/05/30 17:4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3555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