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人妻抓尪「劈3女」!小四認了 卻因法官一句話讓她全輸了

澎湖一名人妻控訴丈夫結婚逾20年,竟同時與3名女子發展婚外情,不僅同居、發生性行為,還一起出國旅遊、金錢往來頻繁,人妻氣炸提告侵害「配偶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澎湖一名人妻控訴丈夫結婚逾20年,竟同時與3名女子發展婚外情,不僅同居、發生性行為,還一起出國旅遊、金錢往來頻繁,人妻氣炸提告侵害「配偶權」,向丈夫與3名小三各求償100萬元,總計300萬元。沒想到澎湖地院日前審結,一句「配偶權非法律上權利」駁回全部請求,人妻一毛錢也拿不到,還得負擔訴訟費。

判決指出,人妻阿芳(化名)與丈夫阿強(化名)於民國92年結婚,婚後育有2女。阿芳指控,阿強從113年5月起陸續與小三小美(化名)發生性行為,並於113年9月至10月一同赴新疆旅遊。

阿強還與小四小慧(化名)交往,小慧經常出入住處,雙方同居、發生性行為,阿強甚至會把阿芳的衣服拿給小慧穿。

阿強經小慧介紹認識小五小玉(化名)後,又同時與小玉交往,多次外出打麻將徹夜未歸,甚至有股票交割款由小玉支付,金錢往來密切。

全案審理時,小慧更直接在法庭上坦言:「確實有與阿強同居並多次發生性關係,有愧於阿芳」,但仍認為求償金額過高,只願賠15萬元和解。阿強則全盤否認,反指阿芳已分居長達5年,還在臉書自稱「現在很自在、單身」,根本沒受什麼精神痛苦。

不過最讓法界矚目的,是法官直接引用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給出震撼結論:「配偶權非憲法上權利,亦非法律上權利。」

判決理由指出,在通姦罪已經除罪化的今天,就算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情節重大」的要件解釋上,已經「難以算是情節重大」。法官更直接點名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47號判決,直言「法律上沒有配偶權存在」。

澎湖地院審理後,駁回阿芳全部請求,並諭知訴訟費用由阿芳負擔,假執行聲請也一併駁回。全案可上訴。

2026/05/29 05:1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9000027-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