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長榮航駐成都幹部當要陸委會官員當共諜失敗 判刑6月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長榮航空公司駐四川省前首席代表喬思齊民國100到103年遭大陸機關吸收,企圖利誘陸委會楊姓官員擔任共諜並刺探、蒐集「兩岸航線中轉」等資料,但遭楊拒絕,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考量他犯後坦白承認犯行,依行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依法易服社會勞動,褫奪公權1年,犯罪所得人民幣3萬元宣告沒收,全案定讞。
喬思齊因原任職公司派駐大陸地區四川省成都市,而與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的「小權哥」及「上級領導」等官員交密。他明知同校畢業、任職陸委會的楊姓學弟可與聞及接觸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合規劃、大陸情勢之研判等機密事項,企圖行求賄賂對方。
喬思齊企圖將楊姓官員引介赴港、澳地區與「小權哥」及「上級領導」會晤,遂行為中共發展組織之作為,他因此合計向「小權哥」及「上級領導」收取人民幣3萬元,欲轉送予楊姓官員作為報酬,並向楊姓官員刺探、蒐集關於陸委會公務上應秘密之「兩岸航線中轉」、「內部資訊」、「委外研究案」或「研究報告」等資料,遭楊姓官員以無法接觸機密資料等情為由,拒絕提供上開資料。
喬思齊又依「小權哥」及「上級領導」之要求,要約楊姓官員赴港、澳地區與「小權哥」及「上級領導」會面認識,亦因楊姓官員警覺,乃以不置可否回應,致他未能成功遂行為大陸方面發展組織及刺探或蒐集關於陸委會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資料等作為而未遂,另楊姓官員亦婉拒喬藉由餐敘機會,欲替「小權哥」轉交新台幣10萬元現金,作為對楊姓官員關於上開違背職務行為所行求之賄賂。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喬思齊犯後坦白承認犯行,且幸楊姓官員警覺而未造成國家安全發生實害,及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事項,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褫奪公權1年,犯罪所得人民幣3萬元宣告沒收,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26/05/25 11: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500183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