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審查爭議,內政部今(18)日表示,因1個月協商期滿府會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經聽取府會雙方與相關中央部會意見,因預算內容無違反相關法令,原則尊重縣政府編列的預算內容,按照縣政府編列數通過。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縣(市)總預算案縣議會未於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完成審議,縣政府得報請內政部協商,於1個月內凝聚共識作成決定,逾期則由內政部逕為決定。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縣政府於4月15日報請內政部處理,經內政部於4月27日召開協商會議,請府會雙方評估可否各退一步,由縣議會進行總預算審查並視需要安排縣政府專案報告,惟截至協商期限屆滿的5月16日止,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故依法作成決定。
內政部指出,這次決定按照花蓮縣政府編列的預算數通過,是考量內政部在5月11日邀集相關中央部會進行討論,因相關預算文件未見前述會議有關馬太鞍災後重建預算經費支應規劃及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款分配議題,經各機關書面檢視後,均認相關預算內容無違反法令,故尊重縣政府編列的預算內容後作成決定。
內政部並指出,至於本次府會雙方因前述爭議事項的僵局,縣議會可以依照地方制度賦予之法定職權進行監督,在會期內安排縣府首長進行專案報告,也請縣政府針對縣議會關心的議題妥為說明,化解分歧共同為地方發展努力。
2026/05/18 11:43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40268&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