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法院廁所被裝密錄器 前佐理員遭撤職 犯33罪遭判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地方法院前佐理員駱思龍民國111年到114年,在茶水間、辦公室座位、廁所馬桶裝置攝影機,偷裝密錄器,拍攝院內及院外民眾,懲戒法院將他判撤職,停止任用5年,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33罪,分別判處6到7月不等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告駱思龍國111年起迄114年1月間以裝在茶水間、辦公室座位、廁所馬桶裝置攝影機拍攝而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共27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共5罪)及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1罪)部分,他在於偵查、一審及二使都認罪。
二審考量一審確有區分被告裝置密錄器之地點不同,及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異其刑度,也說明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有表達欲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然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方未達成和解,自難認定被告犯後態度欠佳,駁回檢方上訴,但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部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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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026/05/14 15:1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400319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