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黃姓男子因急需用錢,2024年間落入詐騙集團「假貸款」陷阱,交付自然人憑證後遭冒名開戶洗錢。一審法院認為他有貸款經驗,應知危險卻仍交付,依洗錢罪判處4個月徒刑,黃男不滿上訴,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法官怒批銀行審核有重大疏失,不應將缺失轉嫁給民眾,改判黃男無罪。
判決指出,2024年間有數名被害人遭詐騙集團誘騙投資,共損失49萬餘元。警方循線追查,發現其中一個收受贓款的華南銀行帳戶,竟是黃男透過自然人憑證申辦。台南地院一審審理時認為,黃男過去已有貸款經驗,理應知道申請貸款不需要交付自然人憑證,卻仍輕率交出,主觀上具備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判處有4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
「我真的不知道會這樣…」黃男滿腹委屈提起上訴,他聲淚俱下表示,當時老父親癌症末期急需醫藥費,他才會在網路找貸款資訊,對方自稱可以代辦,他才交出憑證,黃男更揪出疑點,指出詐團在線上開戶時,刻意使用他的「舊名」,且填寫的電話與地址全是假的,銀行卻連基本的資料核對都沒做,直到他發現帳戶遭凍結跑去銀行問,才驚覺自己成了人頭。
案經台南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自然人憑證本身並無收付款功能,一般大眾多半認為開戶需本人臨櫃,對於「線上申辦」的風險認知確實有限,更關鍵的是,詐團在開戶時留下的姓名與憑證資料不符,銀行竟未察覺異常、也未主動聯繫確認就貿然核准,這明顯是金融機構的審查缺失。
法官強調,不能因為銀行把關不嚴,就讓遭到矇騙的平民百姓來承擔刑事責任。由於查無積極證據證明黃男預見會發生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官撤銷原判決,改判黃男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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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2:22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38325&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