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徐姓男子民國112年赴墾丁跨年,酒後得知友人在墾丁大街與人發生衝突,竟駕車載友人追逐對方,結果失控自撞,造成同樣飲酒的友人詹男因嘔吐物噎死,全案移送屏東地檢署偵結起訴後,屏東地院審理認定,徐男10年內酒駕再犯,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恆春警分局提供/紀爰屏東傳真)
桃園徐姓男子民國112年赴墾丁跨年,酒後得知友人在墾丁大街與人發生衝突,竟駕車載友人追逐對方,結果失控自撞,造成同樣飲酒的友人詹男因嘔吐物噎死,全案移送屏東地檢署偵結起訴後,屏東地院審理認定,徐男10年內酒駕再犯,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男106年間曾因酒駕遭判刑確定,又於大前年12月30日晚間,在墾丁一處民宿與友人聚餐飲酒。隔日凌晨1時許,徐男得知同行友人在墾丁大街與林姓少年等人發生肢體衝突,隨即駕駛自小客車,搭載詹男等3名友人趕赴現場。
徐男一行人在南灣路段發現對方車輛後,竟一路追車,就在南灣路段一處民宿旁,徐男因酒後注意力及操控能力下降,未注意車前狀況,自撞路緣護欄及自來水排氣閥,造成車內乘客詹男多處肋骨骨折、胸部鈍傷,送醫搶救後仍不治。警方事後對徐男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9毫克。
全案經屏東地檢署偵結起訴,屏東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徐男酒駕追逐他人,漠視自身、乘客及其他用路人安全,行為危害重大,但合議庭也認為,本案與一般酒駕直接撞死人情形不同,因為死者本身也有飲酒,血液酒精濃度達156mg/dL,在車輛自撞後,因嘔吐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並非大量出血致死。法官認定,死者自願搭乘酒駕車輛,共同承擔一定風險。
此外,徐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與死者家屬以200萬元達成和解,家屬也表示願意原諒,考量徐自首、和解及案情特殊性後,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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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23:3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100441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