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空污法修法恐逾越權限與牴觸他法 環境部:建議維持現行法規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11日下午舉行空污法公聽會。環境部次長謝燕儒表示,對於提案修改空污法生煤管理與許可制度,雖立意於改善空氣品質,但法理上涉及逾越能源管理權限及可能牴觸其他法律規定,環境部與地方政府歷年在既有空污法授權下,合作進行相關管制工作,已使我國整體空氣品質逐年改善,未來並將持續落實精進各項空氣改善作為,因此建議維持現行法規,無須修正。

謝燕儒表示,空氣品質改善與國民健康維護,一向為社會大眾高度關注之核心議題,空氣污染來源眾多,包含各工廠、電廠、機動車輛、餐飲、露天燃燒等,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對於各項污染來源已訂有相關管制規範。

謝燕儒說,固定污染源是空污管制工作重要的一環,空污法現有管制工具已針對固定污染源制定完備之管制措施;包含源頭燃料成分標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操作規範、末端排放標準以及相關定期檢測與連續自動監測規範等,並透過許可制度整合及預防管理,確保污染源排放符合規定。

透過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落實空污法相關管制工作,謝燕儒指出,歷年來空氣品質已大幅改善,依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監測站監測結果顯示,PM2.5年均值從2013年的24.0μg/m3,顯著下降至2025年的12.8μg/m3,降幅達46.7%;另依據我國最新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清冊(TEDS13.0)資料,全國PM2.5排放量已從4萬5,903公噸降至2萬7,562公噸,減少了40%,顯示透過落實空氣污染治理,環境品質持續提升。

針對這次新修法內容。謝燕儒表示,在燃料使用為能源管理範疇部分,提案修法內容明定限制、禁止生煤燃料使用及燃煤機組汰煤期程,涉及國家能源供應議題及能源相關法規,已超越空污法立法規範範疇;「修改許可審查制度影響範圍廣」,提案修法修改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展延審查期間操作規定,預期將增加業者及地方政府行政作業負擔,則我國現行依空污法第24條及第28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將近8千家廠商(約1萬3千張許可證)以及各地方政府,皆有可能受到影響。

針對法制面的疑慮,謝燕儒說,這次提案修法除明訂燃煤機組汰煤期程外(第28條),亦有要求業者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改善排放總量及濃度(第27條),或者許可展延時,地方主管機關可變更許可證內容、附加許可條件、縮短許可證有效期間、停止操作等規範(第30條)。相關修正條文缺乏法律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並恐牴觸相關法律。

另「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已有規定(如自治條例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處分「附款」已規範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等,則提案修法內容,似與「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規定不符,建議一併釐清。

2026/05/11 15:36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495395?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