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高雄男闖紅燈撞癱騎士!原判坐牢8月 二審和解換緩刑

李姓駕駛闖紅燈撞殘張姓騎士導致其四肢癱瘓,歷經兩審訴訟,二審高分院考量雙方達成和解,改判被告緩刑。(資料照片)

高雄市李姓男子於民國113年6月29日清晨,駕車行經鳳山區油管路,因闖越紅燈攔腰撞上騎乘機車的張姓男子,導致張男當場人車倒地,受有顱內出血及頸椎骨折等嚴重傷勢,經送醫救治後仍四肢癱瘓。高雄地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被告已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最終改判緩刑,讓李男免去入獄之災。

判決書指出,事發當時李男未遵守號誌指示闖紅燈,直接撞上年僅20餘歲的張姓騎士,造成腦部嚴重受創,不僅日後正常生活功能喪失,對被害人家庭更是沉重打擊。地院法官審酌,雖然李男於肇事後留在現場自首,態度尚可且表示願意賠償,但因雙方對於調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未能達成共識,一審法官認為被害人傷勢極重,故重判8月徒刑,且必須入監。

李男不服提起上訴,爭取緩刑機會,在高高院審理期間,積極展現彌補誠意,除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外,李男個人亦額外籌措賠償金80萬元,最終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二審法官認為,被告雖造成被害人難以挽回的重創,但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盡力補償被害人家屬損害,家屬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法官審酌,刑事訴訟中過失傷害罪之刑罰目的,除懲戒行為人外,亦在促使被告填補被害人損害。既然雙方已達成和解,且被告並無前科,歷經此訴訟程序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改判李男緩刑,仍可上訴。

2026/05/11 12: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1002161-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