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沒養我」難當理由,調解一簽終身綁?法院這樣說,裁定駁回聲請,仍須依約每月給付扶養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起「子女扶養父親」的家事爭議,引發公平與責任的拉鋸。兩名孩子主張,父親自幼未盡撫養責任,如今卻要求反向扶養,顯失公平,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不過,法院審酌雙方過往已成立調解契約,且未見情事重大變更,因此,裁定駁回聲請,仍須依約每月給付扶養費。
判決指出,男子阿林是一對手足阿辰、阿曜(均化名)的父親。阿辰主張,自幼由祖母與姑姑撫養長大,父親長期缺席,不僅未提供經濟支持,也未曾探視;阿曜則表示,高中後便須半工半讀,自立生活,父親同樣未盡扶養責任。兩人認為,父親過去未履行義務,如今卻要求子女反向扶養,顯失公平。
阿辰指出,姑姑年事已高,目前由其照顧,經濟與生活壓力沉重;阿曜則強調,自己收入微薄,難以再負擔額外扶養責任。兩人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然而,法院調查發現,雙方早在2025年,就透過家事調解程序達成協議,並形成具有確定判決效力的調解筆錄。依約,阿辰與阿曜須自同年12月起,每人每月各給付父親2000元扶養費,直至父親過世為止。
法院指出,該調解係雙方基於自由意志所成立,依法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應受尊重。更關鍵的是,阿辰與阿曜所主張「父親自幼未盡扶養責任」等事實,均發生於調解成立之前,並非新出現的情況,因此不得作為事後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理由。
法院說明,依相關規定,若要變更或免除扶養義務,須具備「情事變更」要件,也就是在調解成立後,出現當時無法預料、且足以影響扶養能力的重大變化,例如經濟能力劇烈惡化或生活狀況重大改變。但本案中,阿辰、阿曜並未提出足以證明情勢已發生重大變動的具體事證。
因此,法院認定,本案並不符合變更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定條件,聲請理由不足,依法駁回。至於阿辰、阿曜若認為原調解內容本身存在瑕疵或無效事由,應另循法律途徑救濟,而非透過本案程序主張免除義務。
本案也凸顯家事案件中「情理」與「法理」的拉鋸。一方面,子女對於父母過往未盡責任心存不平;另一方面,法律仍強調契約效力與程序正義,一旦調解成立,即須承擔相應義務。
2026/05/09 12: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0900095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