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險追撞爆衝突! 騎士丟鞭炮釀火燒車 法官這樣判

林男將鞭炮丟入汽車後,造成價值70萬的自小客車燒毀。(翻攝畫面)

去年10月新北市中和一場行車糾紛,騎士竟將鞭炮丟進汽車內引發火燒車的離譜事故!最近該案一審判決出爐,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檢方提起的「殺人未遂」罪證不足,改依「放火罪」判丟鞭炮的林姓騎士1年4月徒刑。

監視器拍到林姓騎士與陳姓駕駛產生口角的畫面。(翻攝畫面)

中和分局員警在2小時內將丟鞭炮的林男拘提到案。(報系資料照)

判決指出,案發於114年10月15日上午11時58分許,林男騎乘普通重機行經新北市中和區時,與陳男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依警方筆錄,陳男在中正路、建八路口原欲右轉急停,造成後方林男緊急煞車,雙方因此起衝突;林男隨後在中正路與中山路口發現陳男停等紅燈,便騎上前理論。

未料雙方口角越演越烈,林男拿出打火機,點燃隨身攜帶的「閃亮之花」鞭炮,朝陳男車輛副駕駛座車窗內丟擲,隨即騎車離開。鞭炮進入車內後迅速引燃火勢,警消獲報到場處理。

火勢造成陳男價值70萬元的自小客車燒毀,車內黑色BURBERRY斜背包、KIPLING大包包、太和工坊水壺等物品也付之一炬,陳男穿著的褲子同遭燒毀,另右手有二度燒燙傷。

檢方原認為,林男明知鞭炮是易燃物,仍朝有人乘坐的車內丟擲,可能造成駕駛死亡,依殺人未遂、放火及毀損等罪起訴。不過林男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自己與陳男互不認識,只是因行車糾紛一時氣憤,想「教訓、嚇嚇」對方,沒有要置人於死。

法院勘驗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後發現,林男點燃鞭炮丟入車內後約數秒即離開現場,並未持續丟擲鞭炮,也沒有阻擋陳男逃生;陳男在鞭炮進車後約8、9秒自行下車,車內則是稍後才冒出白煙、火勢再逐漸明顯。

法院也指出,雙方案發前互不認識,沒有仇怨、債務或感情糾紛,事件起因確為偶發行車糾紛。雖然陳男指稱林男丟鞭炮時曾喊「去死」,但目擊者未聽到林男說出殺人相關言詞,且陳男也承認「感覺對方想殺他」只是主觀感受。

新北地院最後認為,依林男犯案動機、攻擊過程、工具種類、陳男傷勢及案發後情況綜合判斷,尚不足認定林男有殺人犯意,因此未依殺人未遂論處。不過,林男將點燃鞭炮丟進有人乘坐的車內,造成火燒車、財物全毀並致生公共危險,行為仍相當危險,改依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扣案打火機與「閃亮之花」鞭炮均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2026/06/09 23:5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9004708-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