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爆料社團」不是出氣筒! 男上網公審前女友 洩個資代價曝光

男上網公審前女友,被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代價曝。(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把感情恩怨搬上網公審,代價就是吃牢飯!台南許姓男子不滿與女子小芸(化名)間的感情糾紛,竟在爆料公社、臉書社團、Google地標評論等公開平台洗版開罵,還把小芸個資全數曝光,狠酸她是「慣性小三」、「專業破壞家庭」等。台南地院一審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3月,檢方嫌判太輕上訴遭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許男與小芸間有感情糾紛,他自112年10月19日至114年3月27日間,基於非法利用個資、公然侮辱及誹謗犯意,在公開網路平台張貼多篇文章,內容不僅揭露小芸姓名、租屋處、工作地點與生日,還以貶抑字句指摘小芸介入他人婚姻、破壞家庭等內容。

檢方調查,許男發文平台包括爆料公社網、臉書「大台南大爆料」、「全台渣男渣女黑名單」頁面、知名科技廠Google地標評論,以及數個臉書帳號等處。因網路傳播速度快、擴散範圍廣,小芸閱覽相關貼文後認為名譽及隱私受損,憤而報警提告。

一審認為,許男因感情糾紛,恣意在網路上公然侮辱、誹謗小芸,並揭露其個資,利用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詆毀小芸的人格與社會評價,顯然嚴重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權、名譽權及個資隱私的觀念,行為實屬不該。

法院審酌,許男犯後雖坦承犯行,並非全無悔意,但迄未與小芸和解,也未獲原諒;另考量他犯案前沒有刑事前科、犯罪動機、情節、雙方關係及造成損害等因素,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但不予緩刑。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許男犯後態度惡劣,未與小芸達成和解,造成小芸重大身心損害,原審量刑過輕,因此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重刑度。

不過,台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量刑時已將雙方感情糾紛、許男透過網路詆毀小芸人格與社會評價、揭露個資、未和解、無前科等因素納入審酌,量刑考量完整,並無明顯違誤或偏失。

二審也指出,許男在上訴後,已依二審法院要求主動刪除相關貼文、留言,也主動聯繫搜尋引擎業者,請求協助刪除相關關鍵字查詢,努力彌補所造成的損害,犯後態度相較一審更佳。

因此合議庭最後認定,檢方主張原判決量刑過輕並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許男有期徒刑3月,全案定讞。

2026/06/09 22:2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9004527-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