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宗(化名)與女子小葳(化名)於108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對子女,沒想到小葳卻疑似與一名男子小偉(化名)過從甚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宗(化名)與女子小葳(化名)於108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對子女,沒想到小葳卻疑似與一名男子小偉(化名)過從甚密。阿宗指控,小偉明知小葳為有夫之婦,竟毫不避嫌,兩人不但經常同進同出、共乘車輛,大街上更公然「十指交扣」,小葳還親密勾住小偉手臂,小偉甚至伸手撫摸小葳的頭部、左肩與背部,讓阿宗精神飽受折磨,氣得一狀告上法院,連帶求償100萬元。
全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勘驗阿宗提出的蒐證影片,確認在114年3月至5月間,小葳與小偉確實有親密互動,包含牽手、摟肩、摸頭等行為,且當時阿宗與小葳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法官認定二人行為已「超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嚴重破壞阿宗婚姻生活的圓滿與幸福,情節重大,確實侵害阿宗的配偶法益。
雖然小葳與小偉辯稱,阿宗當時早已與小葳分居、協議離婚,且這些舉動頂多「有失分際」,不到情節重大的程度,但法官不採信,直言「婚姻關係存在就是存在」,這些行為必然造成阿宗精神上的痛苦,加上阿宗提出憂鬱症診斷證明,足見所受打擊不小。
法官審酌雙方學經歷與收入,阿宗為科技大學畢業,任職企業經理,年薪約114萬元;小偉高中畢業,年薪約115萬元;小葳為專科學歷,年薪約32萬元。衡量侵權情節與阿宗痛苦程度後,判決小葳與小偉應連帶賠償15萬元。
至於阿宗同時指控小葳竊取其所有的一兩六錢黃金飾金,以及兩人所生兒子的黃金條塊一兩,要求返還原物或賠償市價共約32萬元。但因阿宗提出的購買證明僅能證明「曾經擁有」,無法證明黃金是小葳所偷,也無法證明黃金「目前仍在小葳手中」,法官以舉證不足為由,駁回這部分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2026/05/24 06:1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400002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