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展演動物產業發展多元,專家建議政府建置安置展演動物的收容空間,有助於退場管理。記者黃義書/攝影
台灣展演動物產業發展多元,專家說,有別於各國沒相關專法,台灣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走在世界前端,「保證金」制度更是全球創舉,可照顧退場農場的動物,但中央卻目前沒有安置展演動物的收容空間,建議政府建置,有助於退場管理。
台灣動物福利科學學會秘書長彭仁隆2019年參與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的修法,迄今持續關注該領域發展。他表示,政府之所以立法管理動物,是因為牠們具有跟人類接近的生理、心理感知,才會透過不同法律來保障動物福利。
彭仁隆說,國際間動物相關法律包含日本「動物愛護管理法」、韓國「動物園及水族館管理法」、歐盟「野生動物飼養動物園指令」、德國「聯邦自然保護法」、英國「動物園執照法」、美國「動物福利法」,性質與台灣「動物保護法」相似,仍可從中分析台灣「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與各國的管理差別。
他指出,歐美等國法律源於當地動物園發展歷史悠久,早期就已經設有專法管理動物園、水族館的動物,保障動物福利,但未將動物園至同樣展演類型的中小型業者納入,原因與各國展演動物產業的發展不如亞洲國家蓬勃有關。
彭仁隆提到,日本有不少展演農場,甚至寵物餐廳還出現水獺等保育類動物,愛管法是統一管理所有類群的動物,對於展演動物的物種限制比台灣寬鬆,修法納入的員額比指的是寵物業者在人與動物間的比例,而非展演動物及其單位。
他表示,台灣動物展演法不是動物保護專法,而是動保法之下的管理辦法,當初立法起因於河馬阿河事件,初衷是希望納管利用動物營利的展演單位;同樣發展該產業的日韓等亞洲國家並沒有立專法管理展演場所,「台灣立法不比其他國家落後,反而算是走在世界前端。」
彭仁隆直言,動物展演法「保證金」制度是全球創舉,政府向展演機構收取保證金,確保業者無法繼續經營或必須收容某些動物時,政府可利用該筆錢協助安置;特別是食肉目、靈長目等動物福利比較敏感的動物,保證金額度更須加乘,當動物出現異狀時,政府可來保障動物福利。
他說,目前沒有一個國家的展演動物相關法律設有保證金制度,此規範確實走在國際前端,他國專家學者也肯定台灣如此作法。
彭仁隆認為,動物展演法的立法良善,但是管理範圍之廣、分級制度不夠明確、行政量能不足等現況,都讓地方主管機關執行不容易落實,盼透過修法補足法條之間的灰色地帶。
彭仁隆另提到,美國、歐洲等國設有私人的動物收容中心,收容來自動物園、農場、私人飼養等特殊動物,並成立協會、基金會等單位向各界募款資源,以照護收容動物,例如國際非營利動物福利組織「四掌(Four Paws)。
他說,中央目前沒有安置展演動物的收容空間,地方政府僅能就既有收容空間,例如僅以籠子來安置;尤其中央5月起新增的異寵禁養規範,未來若民眾棄養毒蛇、鱷魚、浣熊,地方政府難有收容處所與量能。動物展演法的立法良善,立法不足之處,得要想出配套因應,該法才有意義。
他說,台灣現有台北市立動物園、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屏科大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共3處動物收容中心,但都沒有收容展演動物;即使政府勒令展演機構停業,這些展演動物仍無處可收容,未來若有新建類似空間,有助於退場管理。
2026/04/12 09:09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470/943633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