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強迫法式接吻!辦公室檢查女學生下體 副教授辯研究高潮被解聘

某大學應用化學系副教授,先前被指控性侵女學生,他坦承自己曾在辦公室檢查女學生下體,還與對方法式接吻,甚至對女學生進行性虐待調教,經性評會認定為性侵害及性騷擾,副教授隨即被解聘,教育部則予以終身不得任教處分;副教授提出行政訴訟,一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最後依舊敗訴,全案定讞。

據了解,2018年10月到2019年3月間,有女學生出面指控,她被副教授多次性侵得逞,經性評會調查後認為,副教授性侵害及性騷擾屬實,而且情節重大,遂依《教師法》予以解聘,而且終身不得再任教師,副教授與會陳述意見,性平會仍維持原本的調查結果,副教授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副教授指出,他與女學生合意進行BDSM,意即性虐待調教,但性評會僅以有無發生性行為做出結論,完全沒有採納他的說法,而且教育部做出終身不得聘任之處分,並非根據《教師法》第14條的性侵相關事由,全因檢察官已做出不起訴處分,他也在偵審階段深自檢討,原判決沒有審酌他的行為嚴重程度,依舊維持終身不得任教之處分,顯然是法規適用不當。

但法官指出,副教授利用女學生服從、信賴師長之心理,將對方帶到摩鐵,並要求女學生口愛;副教授亦坦承,他曾在辦公室檢查女學生下體,還以研究高潮為由,與對方進行法式接吻,不但與女學生訪談、日記內容相符,嚴重違反社會倫理,甚至戕害女學生身心健康。

法官認為,女學生出現情緒不穩等症狀,副教授沒有回報學校,或轉介心理諮商資源,仍持續做出違反倫理之行為,顯然就是為了滿足私慾,與他聲稱彼此有無遵守調教規則無關;另外,根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以「性平會調查有無性侵害行為」為要件,無須經有罪判決確定,原處分並未違誤,因此判副教授敗訴,全案定讞。

2026/04/1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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