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間,國道1號南下69.9公里楊梅高架路段,發生一起聯結車撞工程緩撞車事故,造成緩撞車許姓駕駛當場死亡。聯結車林姓駕駛被測得毒品反應逮捕,被依毒駕致人於死等罪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重判林姓駕駛8年5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駁回,維持原審刑度。仍可上訴。
全案發生於2025年4月8日下午4點多,林姓男子駕駛聯結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69.9公里處時,撞上當時正在進行ETC門檻作業現場的緩撞車。緩撞車許姓駕駛人正好站在副駕駛座車門外護欄中間,當場被擠壓,下半身骨盆、左右股骨骨折、頭部及腹部挫傷,大量失血,當場死亡。聯結車副駕駛也因重傷送醫。
警方隨即逮捕林姓駕駛並實施尿液檢驗,結果測得高濃度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依公共危險罪毒駕致人於死罪送辦,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重判林姓駕駛8年5月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林姓駕駛強調,他長時間開車是因公司要求當日須送貨完畢,也因為心繫女兒及要給前妻的生活費、撫養費等,才會施用毒品舒壓。
法官審理後認為,原審量刑已詳述科刑依據及理由,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悖,且相關量刑因子業經原審予以審酌及綜合評價,並無誤認、遺漏、錯誤評價重要刑事事實或科刑顯失公平之情,難認有濫用裁量權之情。
雖林姓駕駛主張並未過大對公眾安全危害,且犯後坦承犯行,願與家屬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在看守所時也持續抄寫佛經及誦經,迴向死者,犯後態度良好,家庭支持仍在,具社會復歸可能性等。但原審就有關之重要量刑事實認定並無違誤或遺漏,也難謂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對於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有何不當、遺漏。
另林姓駕駛抄誦佛經、愧對妻女等情,為犯後坦承犯行之一,或屬其因犯罪承擔刑責所造成與家人隔離之必然結果,對於原審量刑結果不生影響,因此原判決應予以維持,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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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逞一時樂,遺害百年身!拒絕毒品 珍惜生命健康無價 不容毒噬
2026/04/08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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