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男子裴維永(音譯)7年前,透過中國協助以美金3000元代價(約9萬5905元)從越南邊境步行至大陸,再搭船靠近台灣,以游泳方式在台中市某處上岸,偷渡入台灣藏匿多年,直到今年3月被查緝到案,他認罪,被依法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越南籍男子裴維永(音譯),2019年間,透過中國協助以美金3000元代價(約9萬5905元)從越南邊境步行至大陸地區某處海港,搭乘中國籍不詳船隻出發,靠近我國領土時,以游泳方式在台中市某處上岸,以此方式非法偷渡進入我國境內。
裴男偷渡來台,在台灣躲避查緝長達7年,直到今年3月10日6時11分許,遭海巡署查獲才曝光,他自白認罪,被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之非法入境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時,考量裴男於2019年偷渡入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業於民國2023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2024年3月1日施行。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第74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刑度提升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之規定對裴男較為有利,因此,審理後,將他依犯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2026/04/03 13:41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17213&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