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中國大唐集團原總經理寇偉受賄等案,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央視新聞)
據央視新聞1日報導,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寇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貪汙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指出,寇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約台幣14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約台幣46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
法院同時裁定,對其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貪汙所得依法返還相關單位。
公開資料顯示,寇偉生於1961年10月,雲南劍川人,曾任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2024年12月被查,2025年6月遭開除黨籍。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4年間,寇偉利用在雲南電力系統、華能集團、國家電網及大唐集團等任職期間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與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及職務晉升等事項提供協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4億餘元(約台幣7.15億元)。
此外,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寇偉在離職後仍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利,透過他人收受財物共計905萬餘元(約台幣4200萬元)。
報導指,寇偉在任職期間違規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並從事證券投資,造成虧損後,透過虛增交易等方式套取資金1.38億餘元(約台幣6.4億元),其中部分被非法占有,並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寇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及貪汙數額特別巨大,並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惟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悔罪並積極退贓,對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其餘罪名依法從輕處罰。
報導稱,該案於2026年1月9日開庭審理,寇偉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2026/04/02 04:3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32/9417614?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