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日本民法修正百年大變革 離婚可採共同親權4/1上路

日本長年採行的「離婚後單獨親權制」將迎來重大變革。隨著民法修正案於4月1日正式實施,未來離婚後,父母可選擇採用「共同親權」,是自1898年明治民法確立婚姻制度以來首次重大變革。

日本民法原本規定,離婚後子女只能由父親或母親一方取得親權,父母無法共同育兒,被認為不利於親子關係,長期以來遭到詬病。

朝日新聞報導,隨著民法修正案將於4月1日施行,離婚後父母可同時擁有親權的「共同親權」制度正式上路。父母可透過協議,在「共同親權」或「單獨親權」之間做選擇。即使是已經離婚並採單獨親權,也可以向家庭裁判所申請變更為共同親權。

修法後規定,不論婚姻是否持續,父母都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相互尊重並合作。在共同親權制度下,像是搬家或升學等對子女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需由父母協商決定;而如准許打工等「日常行為」,或緊急手術等「緊急情況」,則可由其中一方單獨作出決定。

若離婚時父母對親權歸屬意見不一致,將由家庭裁判所依「子女利益」判定採共同親權或單獨親權。若存在虐待等可能對子女身心造成傷害的情況,或因對配偶的家庭暴力,判斷難以行使共同親權,則必須採單獨親權。

對於已離婚的父母,申請變更為共同親權並非一定會獲准。若存在家暴或虐待情形則不被允許;若一方長期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扶養費,也可能不被認可。

此外,配合共同親權制度,新的「法定扶養費」制度也將上路。即使離婚時未事先約定,與子女分居的一方仍可被要求每名子女每月2萬日圓(約新台幣4000元)扶養費。此制度適用於4月之後離婚的案件。現行制度下,需經父母協議或法院程序才能請求扶養費。

2026/03/30 18:36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812/9412225?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