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控涉台北市京華城等案,26日一審被判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根據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17條,恐遭到黨紀處分。不過,民眾黨卻被發現,在今(27)日修改了紀律評議裁決準則,新增「但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認定有重大之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柯文哲一審在26日出爐,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而民眾黨原本的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17條規定,涉犯貪污、背信、違反廉政、圖利等,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但民眾黨卻被發現在「3月27日」修改了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在第17條新增了但書,加上「但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認定有重大之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2026/03/27 17:04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13814&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