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公益侵占等案,26日一審宣判,判處柯文哲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法官認定柯文哲為求財團支持,收受210萬元賄賂,違背法令使京華城在沒有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又身為黨主席,明知政治獻金之本旨及公益性,仍挪為己用、掏空,還寫了「晶華→orange 出國」,犯後否認犯行,完全未能正視己身錯誤之態度,嚴重消耗司法資源,不足為犯後態度之有利考量。
法官認為,柯文哲曾任2屆台北市市長,有指揮監督權限,對於北市府行政事務有最終准駁權,掌理北市府最高行政權力,理應兢兢業業,維護市民權益,並依法行政,維護政府聲譽和公信力。也明知行政機關授予人民利益如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且行政行為應循法而為,以符合法治國家合法性原則。
又容積獎勵的授予,不僅需考量地盡其利、確保環境品質之提升與公共利益之實現,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應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但柯文哲卻為冀求財團雄厚實力之支持,收受210萬元之賄賂,並違背法令使京華城於未有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
且柯文哲當時身為民眾黨黨主席,明知政治獻金之本旨及公益性,仍擅將他人與民眾黨的捐款600萬元挪為己用,或以商業交易行為之外衣掏空柯文哲政治獻金與民眾黨政治獻金共6000萬餘元,另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827萬餘元,所為甚有未當。
參酌柯文哲於遭執行搜索時,檢警於其辦公處所查扣撕碎便條紙,上載柯文哲自承係其所書寫「晶華→orange 出國」等文字,而甫於2024年8月27日返國的許芷瑜,急於同年月29日訂購機票搭機赴日。且柯文哲於遭查獲以來,自始至終均否認全部犯行,足見其犯後完全未能正視己身錯誤之態度,不足為犯後態度之有利考量,且因此嚴重耗費有限司法資源。
考量柯文哲未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及檢察官之意見,兼衡柯文哲並無其他前案紀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公益侵占2次犯行、背信犯行,分別依法量刑,並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宣告褫奪公權。
2026/03/26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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