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任職於仁愛分局的張姓員警,去(2025)年3月時,趁另名女警在分局宿舍內沐浴時,持手機伸至浴室門板上方趁機錄影偷拍,女警被發現後嚇得大聲尖叫,張男隨即逃離現場,後續女警向上級主管報告,再經調閱分局內監視器畫面,並以數位鑑識還原張男手機,確定的確有偷拍情形。一審時張男遭判5月徒刑,二審認為刑期過輕,考量女警至今仍每日焦慮,張男又為10年員警、知法犯法,改判8月徒刑。
據了解,去年3月19日時,張姓警員在分局內4樓宿舍如廁,事後又前往男女共用的盥洗室沖澡,見有名女警也在內沐浴,竟持手機伸至浴室門板上方趁機錄影偷拍。隔日張男同樣如廁後欲沖澡,前往4樓男女共用盥洗室時,再度發現有人沐浴並以同樣手法偷拍,此時女警驚覺門板上有隻手機,嚇得大聲尖叫,張男隨即逃離現場。
事後該名女警向所長、分局長報告,經調閱分局內監視錄影,發覺張男涉有重嫌,後續再以數位鑑識還原張男手機,確定有偷拍情形,張男才坦承犯行。
經南投地院審理,認為張男已從警10年,卻知法犯法,罔顧對他人隱私權尊重,於偵查及法院審理程序均坦承犯行,雖有意願和解但女子無意願,南投地院依犯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
對於一審判決檢方不服提出上訴,並指出,張員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全無尊重他人隱私、性相關觀念,數次拍攝被害人性影像,案發後心存僥倖滅證,甚至飾詞狡辯,直到證據完備才坦承犯行,態度難認良好。且被害人因此長期焦慮恐懼,深受影響,也不願調解,原判決量刑過輕。
台中高分院審酌,被害女警一再具狀指出,因為張員犯行感到憤怒、無助、身心受創,甚至只要聽到張員名字,就會感到恐慌跟痛苦、不安,甚至需要看診,且雙方並未調解,且張員身為員警卻犯法,改判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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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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