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目錄:遺產繼承特留分權利喪失 常見兩大原因「不孝、超過10年」遺產繼承爭取特留分 別忘有「扣減權」權利與義務
台灣高齡化,遺產繼承問題越發頻繁,近日出現不少因子女「不孝」喪失特留分案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常務監事蕭琪琳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指出,「特留分喪失主要有兩大原因,不孝外,超過10年的請求時間也是主因之一,就曾有一案例,哥哥帶著母親到美國居住,母親在美國逝世,十年多後哥哥拿著母親遺書『財產全歸長子』回到台灣辦理繼承,弟弟不知情加上事發超過十年,特留分的繼承權直接喪失。」
法律雖保障繼承人具備「特留分」,確保遺產不因遺囑偏頗而喪失基本持分,但這項權利並非永久有效,特留分扣減權在法律上類推適用繼承回復請求權,具備嚴格的時效限制。若繼承人知悉特留分受侵害超過2年,或自被繼承人過世起算超過10年仍未行使扣減權,該權利將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受侵害人將永久無法追回遺產。
遺產繼承特留分權利喪失 常見兩大原因「不孝、超過10年」
蕭琪琳分享一宗極端案例,一名兄長將母親帶往美國生活,母喪後兄長持有「財產全歸長子」的遺囑,卻刻意不告知在台灣的弟弟母喪消息。直到繼承開始超過10年後,兄長才回台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此時弟弟雖然發現權益受損,但因自繼承開始起已逾10年除斥期間,其特留分扣減權已依法消滅。這種利用資訊不對稱與法律時效落差的手法,讓特留分在法律程序中被實質「消滅」。
此外,除了時效因素外,繼承人若有重大不孝、忤逆等法定事由,經法院判決後也可能喪失特留分,近年法院有不少判例,針對長年居住海外不回國關心父母,或是離家出走多年未歸且無正當理由的子女,判定其喪失繼承權。這類因主觀行為導致的權利喪失,與前述因時效消滅的客觀結果相同,皆會讓原本受法律保障的特留分化為烏有。
蕭琪琳指出,實務上最常見的消滅原因就是「不知道可以行使」,或是誤以為權利永遠存在而遲未動作。繼承法規規定的2年時效通常自「知悉」遺囑內容侵害權益時起算,最高法院判決上則指出,更精確的起算點應為遺產實際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動產等「履行時」,換句話說,即便繼承人完全不知情,法律仍設有10年的絕對上限。
遺產繼承爭取特留分 別忘有「扣減權」權利與義務
針對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蕭琪琳表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必須採取「主動積極」的態度。繼承人應明確向侵害權利的人(如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主張扣減權,法律實務上建議最好以「存證信函」或直接提起訴訟的方式處理,以利保存證據並確認行使權利的時間點。若僅是口頭要求,日後若發生爭議,恐難以證明是在2年或10年的法定時效內提出,增加維權難度。
最後,他提醒,遺產分配中除了特留分,還涉及如分居、營業或結婚產生的「歸扣」問題,這些都會影響最終實際取得的數額。在繼承發生時,繼承人應盡速釐清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與遺囑內容。若發現權益受損,務必諮詢專業地政士或律師,在法定除斥期間內完成法律程序。事關價值不斐的不動產與現金資產,切莫因一時疏忽或對法律規定的誤解,讓本該屬於自己的權益就此消失。
2026/03/24 14:57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12033&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