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地檢署偵辦國會議事衝突等案,一口氣起訴10名立委創下紀錄,檢方引述大法官釋字第435號,指出立委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的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立法委員在議事過程中因意見不服爆發肢體衝突,屢見不鮮,受傷的眾多立委提起訴訟,也均未撤告。北檢在農曆年前宛如大清倉偵結此類案件,多達10位立委被列為傷害、過失傷害等罪被告,包含柯建銘、謝龍介等人。
北檢引述釋字第435號解釋文,為確保立委行使職權無所瞻顧,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但「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的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不在憲法條文保障。
大法官釋字第435號解釋文指出,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2026/02/12 12:2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24680/932608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