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國小廁所淪砲房!男童玩「傳說對決」被遊戲點數利誘…獻出身體還拍裸照

桃園巫姓男子3年前,透過網路遊戲認識仍在讀國小的男童小明(化名),他以贈送遊戲點數利誘男童到國小男廁性交、拍攝裸照;事後男童父母得知此事,憤而報警提告,巫男以賠償30萬元達成和解,受害男童父母也同意給予緩刑,法院審理後,依法判他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沒收犯案用iPhone手機,可上訴。

判決指出,巫男2023年透過網路遊戲「傳說對決」認識仍在讀國小的男童小明(化名),同年10月相約碰面,在某國小男廁,以贈送遊戲點數引誘對方讓他撫摸生殖器並性交得逞。

2024年巫男又以同樣手法,要求小明拍全身裸照提供給他觀覽,事後,男童父母得知此事,憤而報警提告。

偵審期間,巫男都坦承犯行,也以賠償30萬元達成和解;法官認為,他是成年人,明知小明未成年,仍為個人性慾以遊戲點數為對價引誘性交,拍攝性影像,嚴重影響身心、人格健全發展。

法官考量,巫男已達成調解並賠償,尚有悔意,小明父母也同意給予緩刑;法院審理後,將他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性交罪,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又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引誘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沒收犯案用iPhone手機,可上訴。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發現兒少性剝削,請撥打110、113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2026/02/09 12:17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92837&utm_campaign=viewall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