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補充保費」未依規定扣繳且未於時限內補繳,依照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規定會裁處3倍罰鍰,然而憲法法庭做出判決認定部分違憲,須於2年內修正。對此,衛福部表示,將依判決意旨修法。憲法法庭昨公布「115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認定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罰鍰之規定過於嚴苛,宣判健保法第85條「部分違憲」,限2年內修法。
健保法第85條規定,「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全案源於聲請人全晟土木包工陳姓負責人於2017年給付3名兼職員工薪資後,因該些薪資所得被歸為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健保署通知限期補繳補充保費。但陳姓業者超過寬限期仍未補繳補充保費,健保署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對陳姓業者處應扣繳金額3倍罰鍰。陳姓業者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被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陳姓業者認為,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第2項、第85條,補充保費辦法第4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15條 「財產權」、第23條基本權利保障及憲法第153條「保護勞工政策」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憲法法庭昨日做出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健保法第85條規定,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金額為計算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
判決指出,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該規定時,應依此判決意旨,於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仍得參酌個案違規情節,裁處適當之罰鍰金額,不受規定所定按應扣繳金額1倍或3倍罰之限制。
衛福部社保司司長張鈺旋受訪時強調,「補充保費」仍是維持健保制度穩健運作的重要基礎,但衛福部會依照大法官判決方向去做相關修法檢討。她補充說明,法律沒修正之前,還是要參酌個案違規情節來裁處適當罰鍰金額,後續會轉知執行作業的健保署,在個案違規判斷建立裁量基準,增加執行上的彈性。
2026/02/07 09:20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92049&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