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十軍團234機步旅一名邵姓義務役二兵(18歲),去年9月在成功嶺進行T91步槍打靶訓練時,槍枝不慎擊發打中左臉,導致左眼粉碎、有三分之一張臉不見,幸好經搶救後,目前生命跡象穩定。全案近日偵結,檢察官公布調查過程,認為邵員之前曾有完成射擊後,未及時關閉槍枝保險的習慣,不排除是槍枝操作不慎引發意外,其餘人查無刑事責任,結果已函知國防部及所屬軍團指揮部。
回顧案件發生經過,陸軍十軍團機械化步兵第234旅於去年9月22日16時44分許,在成功嶺基地靶場進行T91步槍射擊訓練期間,發生邵姓士兵打靶事故,導致邵員左側顏面嚴重受創,經送烏日林新醫院後轉往三軍總醫院治療,目前生命跡象穩定。
台中地檢署於9月23日接獲憲兵指揮部台中憲兵隊報請指揮後,隨即指派軍法專組檢察官柯學航指揮偵辦,全案於近日偵查終結,中檢還原成功嶺打靶事故發生經過。
針對邵員使用的T91步槍,經送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台中甲型聯保廠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認槍枝外觀完整,槍管、保險及相關機械結構正常,並無膛炸情事;另就槍枝留存DNA 採驗鑑定結果,僅檢出與邵員DNA-STR型別相符之生物跡證,未發現他人DNA。
邵員配戴的戰術頭盔,在左前方帽緣處發現一處由下往上的撞擊破損,周圍有血跡分布,研判是遭彈頭由下往上撞擊帽緣所致。
檢察官表示,本案部隊於射擊訓練前,已依規定完成營級及旅級督導官、靶場指揮官、安全軍官、彈藥軍官、清槍線軍官、警戒編組、救護組及機保人員等編組與作業流程,並律定相關期程與靶位配置,難以認定前置作業有違失。
檢察官也勘驗當日靶場射擊過程影響,確認現場有安全軍官在射手後方警戒待命;邵員於立射階段即將完成全部射擊時(已完成臥射及跪射),在槍枝內尚餘最後一發子彈之情形下,先行收槍,並於持槍姿勢中突然擊發該最後一發子彈,隨即後仰倒地,造成左側顏面等處創傷,足認受傷子彈是由其本人所持槍枝擊發,並無外力介入。
根據彈道重建結果,彈道方向從邵員上顎左側門牙處進入,往左眼方向行進,造成左側顏面槍創,隨後又向上撞擊戰術頭盔左前方帽緣處。
檢察官根據綜合錄影畫面分析,邵員在收槍時,立刻擊發子彈及彈道重建結果,且最初撞擊點為邵員上顎左側門牙處,非自下顎射入。並考量邵員先前射擊訓練中,曾有完成射擊後未即時關閉槍枝保險的個人操作習慣等情狀,無法排除是邵員操作槍枝不慎所致。
台中地檢署表示,根據調查結果,本案槍擊事故查無應負刑事責任之人,並將本案調查結果函知國防部及所屬軍團指揮部,由前開機關本於權責審慎認定,並精進相關安全防範措施。
2026/02/06 10:46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91687&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