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劉世芳。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曾原信攝影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陸配李貞秀表示,有申請放棄中國籍但不被受理。內政部長劉世芳說明,應提出郵戳或章戳等官方證明,擔任中華民國立委應有底線是效忠中華民國,就要提供具法律效果文件,但目前未看到相關證明方式,會認定這是不具法律效果的放棄。
劉世芳接受風傳媒「下班瀚你聊」節目主持人黃暐瀚專訪,今天晚間播出。
劉世芳表示,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10年就能參政,但如果參政後當選,須依國籍法第20條放棄原國籍。因此內政部早已就李貞秀須放棄中國國籍一事,去函立法院、司法院、中選會,告知國籍法第20條規定。
劉世芳指出,因此才會希望李貞秀在昨天上任前,須提出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函件,且函件需要官方證明,例如是否有寄信並有郵戳證明、雙掛號回函;或到現場後是否有章戳等。
劉世芳說明,目前看到李貞秀提出文件沒有任何章戳,不知道相關佐證是真是假,因此內政部才會請立法院查明是否有收到李貞秀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書或證明,並提供內政部影本,但目前內政部或中選會都沒有收到。
劉世芳提到,李貞秀說「對方不讓她辦」,究竟「對方」是誰,不知道是有代表性的官方人員、還是警衛,總要有名有姓。
劉世芳解釋,根據公務機關經驗,受理有分可批准或不批准,但是否受理是另一回事。民眾只要提出申請,就應有收件紀錄。且李貞秀是在中國出生,本來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李貞秀說已除戶籍、沒拿過中國護照,但國籍法規範不能以戶籍代替國籍,且護照是旅行文件。
針對中國可能根本不會理會相關申請。劉世芳說明,放棄國籍本來就是母國應協助處理,「不是我們幫你放棄」。
至於外界質疑李貞秀應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規定,不適用國籍法。劉世芳回應,兩岸條例規範的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這與「當選後擔任公職」不同。
劉世芳表示,公職有分很多種,像國考錄取也算,但都必須放棄外國國籍。因此假設李貞秀任職新竹市副市長,也須放棄外國籍,否則不會讓她擔任。這件事除了新竹市政府有准駁資格,按地方制度法,新竹市府的上級單位、也就是內政部或行政院,也會依地方制度法處理;但立法委員的最高層級就只有立法院。
黃暐瀚追問,以目前狀態來說,劉世芳是否不接受李貞秀已放棄中國國籍。劉世芳回應,「不具法律效果的放棄」。
劉世芳強調,政黨間可以有很多不同爭執,但立法委員是國家公器,現在要求的是一個底線,擔任中華民國立委應有底線就是效忠中華民國,就要提供具法律效果的文件,不用針對法條咬文嚼字。
2026/02/04 22:06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30951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