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涉貪,遭監察院彈劾。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有無貪汙常是民眾檢驗政治人物的重要標準,監察院調查發現,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涉利用辦理採購案的機會,索取並收受廠商賄款16萬6733元,嚴重敗壞官箴,因此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說明,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新台幣16萬6733元,案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苗栗地方法院判決陳漢志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
監察院指出,陳漢志擔任通霄鎮長,本應清廉自持,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該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傷人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敗壞官箴,核有重大違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有懲戒必要,所以提案彈劾,監察院於115年1月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2026/01/14 18:0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26545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