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法」修正案今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在衛廣法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4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所謂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如購物頻道。
根據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27人提案意旨,民國104年12月18日修正通過的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將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如系統經營者自營之地方頻道,或非以衛星傳輸方式之購物頻道)納管,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並準用同法第5條「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規定,且修正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否則不得繼續經營。
許智傑等提案意旨指出,惟早在修正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如購物頻道已存有為上市、上櫃公司或其任一上層法人股東屬上市、上櫃公司的情形,無法控制及拒絕具有黨政軍色彩之投資人購買該公司股分,因而面臨違反黨政軍條款致無法申請執照之困境。
許智傑等提案意旨指出,考量購物頻道早在第64條修正施行前已經營多年,其頻道屬性與黨政軍條款欲管制之目的無涉,且行政法院判決亦指出,因有價證券公開市場交易之不確定性,要求上市櫃公司排除黨政軍投資顯不具期待可能性,應受信賴利益保護。黨政軍條款修正遙遙無期,而民國111年5月3日修法延長的申照日期將至,為在最小變動下解決目前業者無法申請執照的窘境,提案繼續延長申照期限,以待黨政軍條款修法的共識。
根據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22人提案意旨,現有利用衛星以外方式,且以一定頻道名稱的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台的事業,如系統經營者自營之地方有線電視頻道等,按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義乃屬於「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自104年12月18日受衛廣法修訂納管迄今。
提案意旨指出,考量購物頻道早在衛星廣播法第64條修正施行前已經營多年,其頻道屬性與黨政軍條款欲管制之目的無涉,且行政法院判決亦指出,因有價證券公開市場交易的不確定性,要求上市櫃公司排除黨政軍投資顯不具期待可能性,應受信賴利益保護;又地方頻道具有提供地方政府及民眾公益服務等性質,公眾視聽權益須加以維護,以免影響在地收視聽民眾之福祉。
為在最小變動下解決目前業者無法申請執照之窘境,且目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關於其經營期間之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已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爰修正第64條第2項,再延長申照期限4年。
現行條文為,「本法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3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修法後,由3年改為4年。
2026/01/13 12:0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262065?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