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康姓男大生18歲時,脫下褲子裸露生殖器,並用衣服遮掩,趁搭乘高雄市某知名百貨電梯時,用生殖器官碰觸另名女顧客小花(化名)的屁股,還拿手機拍下犯罪過程;當下女方察覺有異告知父親,當場制止並逮人;康男挨告後,自白認罪,法官考量,他無前科、智慮甚淺,仍具悔意,判緩刑3年,須付保護管束,要到指定醫療機構完成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
判決指出,康姓男大生2025年7月26日午夜0時25分許,在高雄市某知名百貨,脫下褲子裸露生殖器,並用衣服遮掩,趁搭乘電梯時,用生殖器官碰觸另名女顧客小花(化名)的屁股,還拿手機拍下犯罪過程。
當下,小花察覺有異,立刻告知同行的父親,當場制止康男行為,並報警提告。警詢、偵查時康男自白認罪,被檢方依公然猥褻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考量,康男無前科,為初犯,行為時年僅18歲,智慮甚淺,坦承犯行,仍具悔意,能積極面對過錯,對社會規範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若令其入監服刑,無助重返正常生活,恐未收教化之效。
因此,法院審理後,將康男依公然猥褻罪,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到指定醫療機構完成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之處遇措施,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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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拒絕性騷擾,請撥打110、113
2026/01/12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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