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葉姓民眾於去年7月至9月間,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共1188通,中間經勸阻仍持續撥打,北市信義分局依社維法送辦。台北地院裁罰葉姓民眾1萬2000元。可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以下罰鍰。
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指出,葉姓民眾於去年7月11日至9月13日在不詳地點,無故撥打台北市警察局110緊急報案專線多達1188通;警方通知葉姓民眾說明但未到案,去年10月28日依違反社維法移送法院裁處。
北院依警方函送資料、110報案紀錄單,以及葉姓民眾持手機撥打110報案電話錄音光碟,認定葉姓民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仍持續撥打;北院審酌葉姓民眾之前已有同類違序行為、經裁罰在案,以及本案違犯情節,於去年12月31日依違反社維法裁定處罰鍰1萬2000元。
2026/01/11 14:43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258240?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