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因應門牌新制即將上路,自製門牌張貼。記者范榮達/攝影
苗栗縣政府修訂自治條例今年3月5日起強制掛門牌,新制規定住戶沒有門牌或私設假地址門牌,將分別罰鍰300元及5000元,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以落實門牌張貼及辨向識址的功能。
苗栗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議會去年12月10日審通過,內政部今年1月2日核定,因新增罰則,2個月宣導期,預計3月5日公布施行,新制即將上路,一些民眾紛紛詢問要如何張貼門牌才不會挨罰。
縣府民政處指出,原自治條例對於沒有門牌住戶,僅能發函勸導,並無強制力,新制參考台北市、台中市政府自治條例規定,沒有門牌或私設假地址門牌,經戶政事務所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現住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沒有門牌罰300元,私設假地址門牌罰5000元,均可連續處罰。
門牌釘掛的位置規定在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適當位置,如無適當位置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上方適當高度位置繪製門牌標誌,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牌門牌號碼。
戶政事務所接到許多反映,鐵捲門放下來時,或是庭院圍牆遮擋,影響門牌識別視線,民政處指出,按3月5日新制,必須移至適當的位置張貼,此外,門牌並不一定要公發藍底白字鐵牌,自製特色門牌是允許的,但號碼必須釘掛與戶政事務所編釘相符。
至於門牌換、補發鐵牌規費60元,初編必須檢具申請書、建造執照、2戶以上必須附起造人名冊、平面圖,拆除重建者附拆除執照;補發門牌部分,必須檢具建築物房屋權狀等證明文件申請,現住人(戶籍地址即申請門牌之地址)憑身分證申請,相關問題可以洽詢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2026/01/11 09:47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4/925784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