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若開車撞死張文會怎樣?律師1句點關鍵:想當英雄可能變被告

27歲嫌犯張文19日在台北車站、捷運中山站及誠品南西店朝人群丟擲煙霧彈襲擊、再隨機殺人,最終連同嫌犯本人在內,整起事件造成4死11傷。事件延燒至今,許多人在網路上討論「若事發當下,有人開車撞死張文會怎樣?」對此,律師劉韋廷直言,看見刀不等於看見攻擊,你能證明「正在發生的侵害」,才有機會談防衛,否則你想當英雄,很可能最後變成被告。

劉韋廷在臉書發文表示,有律師在網路發文討論一個很「電影感」的問題,「如果我們預知張文會殺人,為了阻止他在還沒動手前,就先開車把他撞死,這樣還要不要被處罰?」

劉韋廷指出,這題一開始就有個致命的邏輯陷阱,「你把他撞死了,你怎麼證明『他本來一定會去殺人』?我們都沒有上帝視角,在法律上更不可能用『我猜他會殺人』去合理化『我先把他殺了』。」

劉韋廷說,換個角度想,若張文確實有殺人意圖,甚至寫好了死亡筆記本、準備好了刀,但在出手前一刻停下來,「那我們會處罰他殺人罪嗎?」《刑法》271條第3項有處罰「預備」殺人罪,不會處罰殺人既遂罪,「因為『想』跟『做』之間,法律要處理的是行為的界線,而不是讀心術。」

劉韋廷表示,回到現實的幾種情境,其實可以分得很清楚,第1「丟煙幕彈、拿刀出現、看起來很可疑,但還沒開始攻擊」,你衝上去把他撞死,法律上很可能直接落在殺人罪,你可以說你是為了保護他人,可問題在於當下只有「懷疑」,卻已經造成「確定的死亡」,沒有他殺人的結果,卻有你撞死人的結果,風險極高。

第2「他已經沿街砍人,甚至有人已經受害,你親眼看到他正在持續攻擊」,這時你開車撞他,是為了立刻阻止他繼續殺人,才比較「有機會」去談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空間。劉韋廷強調,是「有機會」,不代表一定會成立,因為法院仍會檢視,當下是否真的是迫在眉睫、是否別無他法、手段是否必要且不過當。

至於很多人會覺得「難道要等到有人倒下才能出手?」劉韋廷坦言,說穿了,法律的核心矛盾就在這裡,我們希望由公權力處理暴力,而不是讓社會進入私刑正義,但當下若不立刻制止,可能就是更多無辜生命當場喪命,也因此「關鍵差別」通常就在於,你撞人的那一刻,他到底是在「看起來像要犯案」,還是已經在「正在犯案、持續侵害」。

劉韋廷最後一句話總結,看見刀,不等於看見攻擊,你能證明「正在發生的侵害」,才有機會談防衛,否則你想當英雄,很可能最後變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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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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