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4日併案審查朝野立委所提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按立委提案或修正動議通過,並無條文保留,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上午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未提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這次修法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明確主管機關監理職權,並訂定相關罰則。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違反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規定所提報告內容,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其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依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檢討改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 機構所定應變計畫的內容與定期及不定期演練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予查核,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三讀條文另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的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而報告內容應包括,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營運的安全理念及目標、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的檢討及預防措施等事項。
三讀條文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採用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且為無人駕駛系統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設異物入侵軌道的預警及緊急應變設備或措施。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就其營運列車的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的紀錄,應予保存;其保存的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25/12/23 18:54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9722&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