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規範新建、增建等建物的建築面積若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應設太陽光電,且光電設備在颱風期間至少要能承受17級強陣風,同時排除宗教殯葬類等4類建築;實施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內政部先前指出,凡是新建的建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每20平方公尺即應設置1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根據統計,雖僅占10%建照申請案件量,但其建築面積總和卻占全體80%,預估每年可增加66萬瓩(kW)裝置容量,最大相當於20萬戶家庭用電。
內政部與經濟部19日會銜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規範新建、或增建時增加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建物改建時變更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
國土署官員指出,採認「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實際占用地面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積,簡單來說就是「一樓占地面積」通常會比「屋頂面積」更大。
舉例來說,若一棟新建物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就要設50瓩容量光電,但經輸配電業認定應減免設置裝置容量者,得依其認定設置。
標準也規定,適用建築物範圍指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C類(工業、倉儲類)、D類(休閒、文教類)、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及H類(住宿類)為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建築物。
同時,標準並排除4類建物,首先是考量傳統信仰、殯葬文化建物特殊性,排除E類(宗教、殯葬類)建物;第2,考量公共安全與危險性而排除I類(危險物品類)建物;第3,排除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因構造、使用用途特殊或其他情形,顯然不宜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第4,排除受光條件不足的建物。
針對受光條件不足的認定基準,規範指出,若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標準,並經指定評定專業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得免依此規定設置太陽能板;至於各縣市全年發電量的標準,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為543度;台東縣579度;其餘直轄市與縣市為625度。
國土署官員指出,主要考量愈往北部陽光愈少以及裝設太陽能板效益等,才會設定受光條件。舉例來說,若台北市一棟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新建物,經指定的專業機構評定每瓩全年發電量標準少於543度,這棟新建物就不用裝設太陽能板。
規範明定,考量近年極端氣候頻繁,且台灣易受颱風侵襲,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多設置於高樓層,承受風力更強,因此明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模組產品應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出具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的試驗報告,且發電設備模組耐風荷重規格為5400帕斯卡以上,颱風期間必須可以承受至少17級強陣風;另也規範電路設計須具備獨立運作功能。
2025/12/21 14:13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21706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