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公告建物強制設置太陽光電規定,維持預告版本,針對新建、增改建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每20平方公尺(約6坪)需設置1瓩(kW)光電,同時排除四大類建築適用。上路時間由行政院拍板。
立法院早在2023年6月就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特殊狀況外,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何謂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則由內政部訂定子法。
經過兩年多研商,內政部在今年2月預告草案,除宗教殯葬類、危險物品類建築、受光不足、特殊用途等,其餘類別建築物皆應強制設置光電,日前,一度傳出內政部曾提出「退縮版」,僅強制要求公有建築及工廠必須設置,不過最終公告標準,與今年2月預告版本相差不大。
據內政部公告標準,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增加的建築面積或變更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時,就列入強制設置太陽光電對象,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kW,即至少50 kW。
排除適用的建築有四大類,其中包含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的E類建築(宗教殯葬)、I類建築(製造或儲存危險物品),以及受光條件不佳、或個案認定。
其中,受光條件不足,須經專業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各縣市標準因地制宜,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縣市、苗栗、宜蘭、花蓮為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543度,台東為未達579度,其餘縣市為未達625度。
個案認定則須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不宜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2025/12/21 22:09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21770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