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古姓男子去年開車超速48公里,遭警方雷達測速儀拍下,依法取締並開罰,古男認為都有依照限速行駛,不知道為什麼超速,已繳清罰鍰,主張須接送長輩回診就醫,無法被吊扣,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為,裁量無濫用情事,原處分並無違誤,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駁回古男告訴,他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
判決指出,古男於2024年12月9日中午12時32分開車行經南科高雄園區中山高路段,該處設有「警52標誌」標誌,因超速48公里,遭警方雷達測速儀拍下,依法取締並開罰,經裁決,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古男收到罰單,認為都有依照限速行駛,不知道為什麼超速,已繳清罰鍰,且須接送長輩回診就醫,無法被吊扣,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勘驗相關證據,該路段確實設有警告標誌,且警方雷達測速儀位置,符合舉發要件,取締設置距離,也不會造成急衝、急剎不及反應的負面影響。
法官認為,裁量無濫用情事,且原處分並無違誤,認為古男訴請撤銷無理由,審理後,將駁回告訴,他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
2025/12/18 13:58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7429&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