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男子大壯(化名)2年前,對當時仍在讀國一的女兒小芬(化名)強制猥褻、性交;直到她就讀國三,仍持續犯案,至少四度闖進浴室、房間逞慾,直到被妻子撞見,夫妻發生口角,案情才因社工介入曝光;大壯都坦承犯行,但行為嚴重侵害少女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法院依法判他9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大壯(化名)跟未滿14歲女兒小芬(化名)同住新北市蘆洲區,2023年2月至6月間,趁女兒洗澡時,闖入浴室,無視她拒絕、抵抗,2度強制猥褻、性交得逞。
到了2024年9月至12月,小芬就讀國三時,大壯又故技重施,趁跟女兒獨處機會分別在房間、浴室犯案,直到第4次犯案時,走出浴室被妻子撞見,兩人發生口角,此事因此曝光,後續報警並由社工介入後通報。
偵審期間,大壯都坦承犯行,並在法庭上自述,僅高中畢業已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從事拆除業工人,家境免持。
法官認為,大壯為逞私慾,無視人倫分際及罔顧女兒身心自主健全發展,4度犯下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嚴重戕害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造成人際關係建立、互動相處等有長期負面影響。
法院審理後,將大壯分別依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共判9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發現兒少性剝削,請撥打110、113
2025/12/18 07:39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7204&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