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中共近年對台統戰與滲透作為日益加劇,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修法,明定現役軍人如以言語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預備、陰謀犯處罰規定,補強軍人違反效忠國家義務法律規範;另外,現役軍人若以言語、圖畫、文字、舉動等樣態向敵人表忠,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防部說明,配合行政院「國安統戰威脅17項因應策略具體作為」,以及因應《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推動《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案。國防部指出,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伺機刺探、竊取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並損及國家利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草案,將軍官、士官於現役或停役期間,涉犯《國家安全法》第13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即不發退除給與,退伍後始予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權利,已支領部分併予追繳,期能有效杜絕洩密事件,展現政府守護國家安全決心。
另外,退輔會也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退輔會說明,現行《輔導條例》第32條規定,僅於退除役官兵行為已達「喪失或剝奪退伍給與」程度時,始同步喪失輔導條例相關權益;對於行為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尊嚴,依法僅「停止」全部或部分退伍給與者,現行未定有同步「停止」其退除役官兵權益之規定,有檢討修正必要。
退輔會指出,本次修正重點之一,增訂《輔導條例》第32條第1項第4款:對於退除役官兵具有《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如《兩岸條例》所定「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伍給與權利之事由者,於其停止領受期間,應「同步停止」《輔導條例》規定之權益。其次增訂《輔導條例》第32條第3項,對於退除役官兵「無月退伍給與」,經權責機關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1年以上5年以下)之《輔導條例》規定之權益。
輔導會強調,本次修正草案兼顧輔導條例立法意旨、比例原則及國家安全考量,除完善制度設計外,亦具提醒與預防功能,期能共同守護退除役官兵相關權益。後續將持續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及委員進行溝通說明,爭取各界支持法案順利推行。
2025/12/18 13:31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7401&utm_campaign=viewallnews






